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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有限公司与哈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巴**有限公司诉被告哈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新疆巴**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7.03元,由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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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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