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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新疆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新疆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陈*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陈*负担,余款10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公告送达费32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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