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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地产开了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乌苏市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司)因与被申请人克**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博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拍卖合同纠纷,却当作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漏列委托人乌**资委为当事人,属程序违法。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系未经初始登记的土地、不动产,所有权属不明,乌**资委的委托拍卖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且涉案标的物拍卖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国**司拍卖行为多处违反《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规定相悖。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乌**资委与国**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国**司受乌**资委的委托对外登载拍卖公告,博**司与国**司签订的《竞买协议》后又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合同的主体为国**司及博**司,博**司是以确认拍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据《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及合同相对性原理确定合同主体并作出判决,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博**司称原审法院将本案以买卖合同审理、漏列当事人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拍卖标的物系乌**市委、人大、政协的办公楼,曾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虽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能以此否认其国有资产的性质,且目前没有任何案外人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属提出质疑,故博**司称标的物所有权不明的理由不能成立。乌**资委在经过乌苏市人民政府审批且经评估程序后方委托国**司进行拍卖,博**司以乌**资委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拍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博**司在参加拍卖前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前期考查,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手续亦应当明知,且在拍卖成交后与国**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向乌**政局缴纳了4500万元、向国**司支付了140万元佣金、出具了欠条,故博**司称拍卖标的物未办理审批手续、国**司的拍卖行为违反《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的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博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乌苏市博**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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