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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石开广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开广因与被上诉人蔡**及原审第三人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石开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石开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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