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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