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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林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林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为296.5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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