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李**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