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胡**、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