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与被上诉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胡**、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新牧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