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朱**、河南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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