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正学及原审被告郑州营**限公司、熊家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国**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国**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12750费减半收取6375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