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张*与中国农**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太修诉王**、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王**、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白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白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志园、张**与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河南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新郑市龙**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