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郑市龙**嘉嘉友饼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新喜机械厂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