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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农**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封丘县支行(以下简称封丘农行)与被上诉人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农业**封丘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宋*,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封丘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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