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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贾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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