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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