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诉被告河南**濮阳置业公司、李*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王**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让与河南省四**阳置业公司、李*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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