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判决裁准上诉人之一审诉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与于**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于佳*归许丽*抚养,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整至18周岁止,如患病住院凭结算票双方均担;
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嵩岳(朱屯)小区25号楼2单元23号住房一套归许**所有;位于郑州市未来大道499号院1号楼3楼东户301室住房一套归于宏*所有;于宏*一次性支付许**现金80000元整;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