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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判决裁准上诉人之一审诉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与于**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于佳*归许丽*抚养,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整至18周岁止,如患病住院凭结算票双方均担;

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嵩岳(朱屯)小区25号楼2单元23号住房一套归许**所有;位于郑州市未来大道499号院1号楼3楼东户301室住房一套归于宏*所有;于宏*一次性支付许**现金80000元整;

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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