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上诉人金**、原审第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烨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2元,减半收取5986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