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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鼎和地产**公司与舞钢龙**限责任公司、舞阳**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鼎和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鼎**司)与上诉人舞钢龙寓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司)、被上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鼎**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司、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购买欠购商品房188套,支付购房款36544200元(诉讼中变更为购买欠购商品房126套,支付购房款36548425元);2、判令龙**司、舞**公司连带赔偿鼎**司经济损失34382386.76元;3、诉讼费由龙**司、舞**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鼎**司和龙**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鼎**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凯歌、金**,龙**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袁**,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鼎和地产**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12元,舞钢龙**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42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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