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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邹**、乔**与被上诉人申**、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乔**因与被上诉人申**、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上诉人邹**、乔**的委托代理人职守义、单香枝,被上诉人申**及被上诉人申**、刘*委托代理人袁**、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8元,不再收取。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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