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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刘*与濮阳龙**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刘**被告濮阳龙**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刘*先后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濮阳龙**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于刘*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龙**限公司、濮阳市**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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