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李**、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李**、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姜**、李**、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社做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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