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冠男、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