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李**、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李**、李**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李**、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0元,共计30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