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