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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朱**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日以被告贾**已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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