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郏县李口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郏县李口乡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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