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5000元限额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