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河南铁**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限公司、郑州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南铁**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申请人河南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董*,被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明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团公司申请称:一、郑**裁委受理中**司反申请依据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受理程序违法。二、郑**裁委无权就中**司提出的发生在河南省**昌分局改制过程中的事宜反申请事项进行裁决。三、郑**裁委对河南省**昌分局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评估价值承担的裁决、对改制中债务承担的事项不仅无权裁决,而且滥用仲裁权导致裁决结果严重违法。四、郑**裁委裁决中采纳了不完整的、单方记录的财务凭证,且采纳单方财务人员、证人的意见,财务往来没有经过专业会计人员出具鉴定结论,裁决结果依据的证据虚假,仲裁员以自己的主观判断裁决双方财务往来明显不妥。综上,郑**裁委受理反申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其不应受理中**司的反申请。且裁决了其无权裁决的发生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事项,裁决依据的证据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依法撤销郑**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情况

被申**航公司答辩称:1、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2014年8月11日,中**司向郑**委员会提起仲裁反申请,郑**裁委依法受理。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向郑**裁委提出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郑**裁委在2014年10月20日出具(2014)郑**字第537号决定书,认为中**司提起的请求能够构成反请求,本委对该反请求有管辖权。随后,郑州**法院(2014)郑**撤仲字第6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郑**裁委和郑**院已认定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真实,有效,申请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2、郑**裁委裁决事项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双方于2011年11月29日签订《对账原则协议》明确了中**司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范围,第四条、第七条明确约定申请人对中**司享有的债权范围,经与上述债务冲抵后确定申请人与中**司最终的债权债务数额。但签订《对账原则协议》后,申请人一直未按该协议履行,经多次协商,双方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关于集团公司与中**司之间债权债务清算会商意见》,再次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如协商不成,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一并交予郑**委员会裁决。并且上述协议中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一并处理清算,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故郑**裁委有权仲裁。3、郑**裁委是严格按照仲裁法及郑**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的审理,其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4、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证据系伪造及隐瞒证据影响裁决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中**司提供的证据虚假,但庭审中未提供证据印证其观点,况且,申请人当庭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进一步印证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另外,在仲裁过程中,中**司已就仲裁反申请进行了充分举证,且经过申请人质证。庭审中,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中**司存在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法院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但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均涉及实体方面。综上,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法定撤销仲裁的情形,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家宜公司答辩称:1.家宜公司与铁路集团公司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列家宜公司为被申请人明显不当。2.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应予维持。铁路集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团公司认为郑**裁委受理中**司反申请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受理程序违法,以及郑**裁委无权就中**司提出的发生在河南省**昌分局改制过程中的事宜反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主张,因为,郑**裁委在2014年10月20日出具(2014)郑**字第537号决定书,认为中**司提起的请求能够构成反请求,该委对中**司的反请求有管辖权。随后,铁**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中**司与张*源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关于集团公司与中**司之间债权债务清算会商意见》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郑**撤仲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铁**公司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已经法定程序主张并经本院依法处理过,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团公司称郑**裁委滥用仲裁权,裁决结果严重违法,郑**裁委裁决中采纳了不完整的、单方记录的财务凭证,且采纳单方财务人员、证人的意见,财务往来没有经过专业会计人员出具鉴定结论,裁决依据的证据虚假的理由,因铁**公司未能就其该理由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佐证,且仲裁庭对证据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故其该申请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团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河南铁**任公司撤销郑**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53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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