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思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曲阳湖组团玉阳湖建设工程系济源市政府重点工程,因被告家的12棺坟墓在该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故其与被告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迁坟协议,约定其补偿被告18000元,被告于4月30日前将坟墓迁移结束。协议签订后,其给付被告18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将12棺坟墓迁出,影响了玉阳湖工程的正常进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迁坟协议,将12棺坟墓迁出玉阳湖建设用地范围。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济源市承留镇政府不仅给每棺坟墓补偿3000元,而且还找地方安置坟墓,另其家老坟一直埋在此,故其不同意迁坟。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迁坟协议一份,证明其对被告家的12棺坟墓补偿18000元,被告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迁坟。2、收据一份,证明其给付被告18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认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迁坟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三河寨村王**乙方:思礼镇人民政府因曲阳湖组团玉阳湖工程建设需要,甲方需要迁移坟墓,根据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签订迁坟协议如下:1、甲方需要迁移的坟墓为12棺。2、补偿标准及款额:根据市有关补偿政策,每迁移1棺补偿1500元,甲方12棺合计补偿款18000元。3、付款时间:签订协议后,乙方于3日内将迁坟补偿款18000元付给甲方。4、迁移时间:甲方要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坟墓迁移结束。否则,乙方有权强行拆除或覆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施工。5、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2013年4月20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日给付被告18000元补偿款。现被告家的12棺坟墓并未迁移。另查,济政(2013)14号文件中规定在迁坟公告期限内迁坟者每棺补偿1800元,该文件从2013年4月15日开始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迁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因协议中约定“每迁移1棺补偿1500元,被告12棺合计补偿款18000元,签订协议后,原告于3日内将迁坟补偿款18000元付给被告,被告要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坟墓迁移结束”,现原告已给付被告18000元补偿款,故被告应迁移本案所涉的12棺坟墓。所以被告辩称济源市承留镇政府不仅给每棺坟墓补偿3000元,而且还找地方安置坟墓,另其家老坟一直埋在此,其不同意迁坟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家12棺坟墓迁出玉阳湖建设用地范围。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