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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杨**、原审原告闫小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杨**、原审原告闫小红合同纠纷一案,尹**于2015年12月15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支付其转让款232万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冷松、王**、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闫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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