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丁**于2014年12月29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济**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张**、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