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方**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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