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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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