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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479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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