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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