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6)豫1421民初141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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