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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于2008年2月26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婚生长子梁**,2010年9月18日婚生次子梁*乙均暂由原告梁*某抚养,原告梁*某自愿承担梁**的全部子女抚养费;被告刘某某对梁**、梁*乙均有探视权,在不妨碍梁**、梁*乙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每月15号前探视一次,原告梁*某有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

三、原告梁某某支付被告刘某某财产折价款10万元,当庭付清;

四、原告梁*某支付被告刘某某补偿款5万元,被告刘某某支付梁*乙抚养费5万元(自2014年10月起至2028年9月止),折抵后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款项;

五、原、被告其他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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