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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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