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现书与赵**、惠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现书诉被告赵**、惠**、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芦现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现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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