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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孙某某、黄*乙、黄*丙、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栾某某、孙某某、黄*乙、黄*丙(栾某某等四人)与被上诉人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栾某某等四人于2014年6月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8460.6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裁定。栾某某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栾某某等四人依据的濮阳市医学会(2013)6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要求濮阳**卫生院赔偿其亲属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但因濮阳**卫生院对该鉴定书有异议,并向上一级单位申请重新鉴定,现因河南省医**定工作办公室根据《医学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鉴定,属于鉴定未终结。目前濮阳市医学会的该份鉴定书属于不确定的状态,栾某某等四人可待鉴定机关出具明确鉴定结果后另行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栾某某等四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栾某某等四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黄*甲死于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后,经濮阳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虽申请二次鉴定,却一直未缴纳鉴定费用,本案应以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原审裁定采信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无效证据,属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赔偿栾某某等四人各项损失828460.6元。

被上诉人辩称

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辩称:依据河**学会函告,二次鉴定中止的原因是由于患者家属长期未提交鉴定材料导致,故先前的鉴定意见效力待定,原审裁定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栾某某的丈夫黄*甲到濮阳**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栾某某等四人申请,濮**生局委托,濮**学会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濮阳医鉴(2013)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医疗纠纷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濮阳**卫生院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河**学会进行再次鉴定。2013年12月30日,河**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函告濮**生局:由于患方当事人长期未提交鉴定材料,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中止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栾某某的丈夫黄*甲到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栾某某等四人以濮阳县柳屯镇卫生院的诊断治疗及抢救处理措施不当为由提起诉讼,栾某某等四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以濮阳市医学会的鉴定书属于不确定的状态、河**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未终结为由,驳回栾某某等四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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