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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洪**、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洪**、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谢**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刘**与谢**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谢**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谢**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预收押金33300元,其中原告垫付9000元,另有向别人借款24300元。在办理出院时,本应由原告办理出院手续,但被告谢**未经原告同意以谢**姐姐的名义办结出院,并将押金退费19024.96元擅自交给被告洪*连保管,后被告洪*连将其据为己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拒绝,导致原告无法偿还欠款。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住院押金18980.2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洪**、谢**辩称,原告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一是原、被告之间不当得利的要件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收押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刘**与谢**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谢**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谢**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33344.76元,其中原告仅支付9000元,因预交款不足,谢**无奈向被告谢**借款24300元以进行救治,在谢**住院期间原告刘**很少到医院对其看望、照顾,大部分时间都由其母亲洪**和姐姐谢**、妹妹谢**进行悉心照料。谢**病逝后,被告谢**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经新农合直补报销,预付款加上直补后余额为18980.19元,谢**将该笔款项交由谢**母亲洪**保管。被告洪**在谢**住院期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其进行照顾,且在谢**死亡后,谢**与原告刘**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均归原告所有,故,此退款归被告持有不存在不当得利。二是被告谢**并非所谓不当得利的适格主体,谢**以上领取医疗直补款的行为事后得到了洪**的追认,系代理洪**行为,故被告谢**非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驳回原告对谢**起诉。三是被告洪**持有的上述新农合直补退款18980.19元已全部用于办理谢**丧葬事宜。谢**医治无效死亡后,其丧葬事宜及事后的“四七”、“一年”的祭祀主要由被告洪**委托操办并支出所有花销,先后花费17600元、2500元,共计20100元,上述医疗直补费用已经全部支出。四是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谢**尽到夫妻扶养义务,在谢**去世后逃避丧葬责任,在洪**将医疗直补款用于儿子丧葬事宜后,以所谓不当得利起诉,不仅违背道德,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综上,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谢**系夫妻关系,被告谢**为谢**之姐,被告洪*连系谢**之母。2013年11月,谢**因病住院。谢**治疗期间,向医院预交押金33300元,其中含原告自筹资金9000元、谢**经手借被告谢**24300元。当年12月,谢**因医治无效死亡。12月,被告谢**办理了谢**医疗费结算手续,新农合医疗保险直补并扣除谢**治疗费用33344.76元,结算余额18980.2元由被告谢**领取。被告谢**领取前述款项后,将款交与被告洪*连保管。谢**丧葬事宜由被告洪*连经办。

另查明,谢**病亡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继承。2014年,被告谢**以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刘**偿还以上谢**经手借款,法院判决刘**予以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其病亡后,部分应作为遗产对待。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未开始前,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被告洪*连为谢**母亲,系谢**遗产合法继承人,对其存有的遗产亦具有合法的保管权。同时,被告洪*连确实负担了谢**丧葬费用,参照司法实践酌情确定,该项费用的数额(以河南省当地在岗职工平均6个月的工资计)已超过了被告洪*连保有的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全部数额,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中虽然有部分为原告共有财产,但已由洪*连用于谢**丧葬事宜。综合以上论述,原告主张被告洪*连保有上述医疗报销费用为不当得利的主张,理由不当,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原告相关财产权利确受侵害的,可在遗产分割时统筹考虑予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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