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孟州市支行与杨**、成燕惠、杨**、廉**、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诉被告杨**、成燕惠、杨**、廉**、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告杨**、成*惠借邮政银行孟州支行现金5万元,期限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止,约定年利率为15.3%,由杨**、廉**、刘**、张*提供担保,到期后归还一部分,现扔欠本金及利息未归还。后经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仍未归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杨**、成*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753.8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3年8月28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罚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算),律师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50元;被告杨**、廉**、刘**、张*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杨**、成燕惠、杨**、廉**、刘**、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杨**、成燕惠、杨**、廉**、刘**、张*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司孟州市支行对被告杨**、成燕惠、杨**、廉**、刘**、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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