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宋**所有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宋**所有权纠纷一案,宋**于2010年6月4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停止侵权、恢复非法侵占责任田原状,恢复出路原状,拆除建在宋**大门南侧的厕所,清除栽种在宋**大门南侧的树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董**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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