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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尼*德诉被告尼强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尼*德诉被告尼强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找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尼玉德诉称:2010年3月,被告无故堵塞原告东边出路,被告又在路西积高温肥,倾倒垃圾,给原告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经镇村两级组织调解无效,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拆除通行道路上的围墙,排除妨碍,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尼*胜辩称:被告家东边建有院墙,沼气池,往东不通,这是多年来的现状,并非原告所诉今年3月无故堵路。被告没有在原告西边路上积肥料、倒垃圾。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从未影响原告出行。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东西相邻,原告居住在西。根据村镇统一规划,原、被告门前为公共通道。被告在公共通道上建围墙,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向东通行。经村镇两级调解无果,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建设统一规划图、照片、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本着便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通行、通风等相邻关系。被告在公共通道上建院墙的行为,妨害了原告正常的通行,给原告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尼*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建在公共通道上的围墙等障碍,不得妨害原告在公共通道上的正常通行。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尼**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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