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和被告晁**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3日在临颍县瓦店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晁*一,2005年8月16日出生,长女晁*二,2000年9月23日出生,我和被告晁**一直没有感情,经常打架,被告晁**使用家庭暴力。现在小孩却在被告处生活,现我和被告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我个人财产放弃,小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晁**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3日在临颍县瓦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晁*一,2005年8月16日出生,长女晁*二,2000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李**因一直没有感情,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而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婚生子女在被告处生活,原告在被告处无责任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诉称被告晁**因家庭暴力,经常打架,没有一点感情,但对此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且从双方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李**要求与被告晁**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原、被告的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提出与被告晁**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