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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某某诉称:1995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3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8日原告生下儿子杨**。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原告生育后患上了严重的癫痫病,被告作为丈夫不仅不照顾,反而在1999年带着儿子离家出走,近十几年没有音讯。家里房屋倒塌,原告不得已回娘家居住。鉴于被告已经带着儿子离家出走15年有余,为了原告后半生的生活有所保障,同时也为了结束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原告以下诉请: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杨*甲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3月2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2月8日原告生下儿子杨**。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原告患有癫痫病,被告于1999年带着杨**离家出走,双方至今未见面。原告现回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

另查明:原告在繁城回族镇付杨村没有分承包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特别是被告在1999年离家出走,长达十几年,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本案情形符合《婚姻法》中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韦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杨*乙的抚养权问题,因杨*乙在1岁多的时候即随被告离家,至今已十余年,故婚生子杨*乙由被告杨*甲抚养为宜。因原告有严重癫痫病,没有工作能力,也不知道被告及杨*乙的下落,故杨*乙的抚养费应由被告自理。鉴于本案被告杨*甲未到庭,本院对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某某和被告杨*甲离婚;

婚生子杨*乙由被告杨*甲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原告韦某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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