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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甲委托代理人朱*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10月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婚前接触较少,双方了解甚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才发现双方家庭条件和成长环境相差甚远,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因此于婚后不久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已分居八年,2012年11月,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在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朱**缺席书面答辩称:本人与原告自2005年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两年了解于2007年登记结婚,为了我们家庭生活幸福,我父亲出资给我们盖了新房,添置了家具和家电,并给我们几万元贴补家用。2007年我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患了再生障碍性贫血,我只好住院治疗,但是原告从未看望过我,也未出过一分钱,全由我父亲出资,现我正在医院治疗,需要静养,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婚后被告父亲给原告家中新盖了房子,购置了家具和家用电器,被告父亲还给原告35000元贴补家用,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后被告因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被告父亲支付。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2012年11月原告曾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了(2012)临民北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身份证、结婚证明、医疗证明等在案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生活中有矛盾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避免家庭不和。本案原、被告双方因为被告患病住院治疗造成双方产生隔阂,原告作为丈夫,应当给被告精神上的支持,与被告共渡难关,对原告的病情不管不问,是不应该的。原告李**提出离婚,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朱*甲不同意离婚,对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感情,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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