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彩、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亲舅舅,因原告无儿无女,年逾七旬却老无所依,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11年12月15日在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生养死葬,原告百年之后将自己位于临颍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号: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0919014号)遗赠于被告。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及家人在生活上给予了原告一定的照顾,但不久就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原告的存款凭证、现金以及房产证据为已有,为此双方一直矛盾不断,对原告的照顾也越来越少,经常是被告的丈夫给原告送饭或让原告到指定的饭店吃饭,被告与原告很长时间都见不到一面。2014年6、7月份,被告丈夫突发疾病去世,原告便再也没有见过被告,原告准备到南街村敬老院生活,但因产权证等均被被告持有和与被告之间签有协议无法达到目的。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签订协议的本身是为了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得到悉心照顾,安享晚年,其内容应包括衣食住行和陪伴等精神慰藉,而不仅仅是到了饭点有一碗饭吃就行了。鉴于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以使原告能够真正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基于原告无儿女且年迈,在被告长年照顾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告按协议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被告夫妇均属公职人员,无需动用原告的钱,即使动用也是原告急需时才动用。原告不依不饶到有关部门投诉,不念及与被告的亲情和悉心照顾。,即使在被告丈夫去世后有照顾不周之处,也请原告原谅,被告会尽所能去照顾原告,希望原告以亲情为重,双方能和好如初。原告的诉求不合情理,被告不同意撤销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是被告王**的舅舅,王**早年离异,无儿无女。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乙方(王**)保证继续悉心照顾甲方(王**),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去世之前供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县平均水平以上;二、甲方去世后由乙方负责善终安葬,并承担殡葬费用;三、甲方愿将现居住的位于临颍县城关镇南大街东侧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号: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10919014号)遗赠予乙方;四、乙方应于甲方去世后及时依据本协议办理房权过户登记手续……等。协议签订后,王**一直由王**照顾生活,每天供应饭食。2013年2、3月份,原告有病住院治疗期间由王**在医院护理。2014年6月,王**的丈夫去世后,王**到郑州女儿处暂住,将王**交由其妹妹照顾。王**以王**照顾不周为由,执意要求撤销与王**的遗赠扶养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初衷是由王**悉心照顾晚年生活,以安度晚年,在其去世后将房产一处遗赠给王**。但王**年势已高,思想比较固执,加之王**在日常照顾王**生活时有不周之处,致使王**对王**抱怨颇多,缺乏信任,多次到政府、司法机关投诉,并执意要求撤销与王**的遗赠扶养协议。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依法支持王**的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王**与被告王**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