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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谷**、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谷**、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本案涉及有其它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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