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谷**、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本案涉及有其它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原告马*娟诉被告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临颍县**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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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段**、段瑶瑶与被告段自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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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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